各區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各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民政部關于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5〕166號)、《山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魯民〔2017〕34號)和《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17〕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了《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8日
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促進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民政部關于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5〕166號)、《山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魯民〔2017〕34號)和《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17〕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青島市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參加脫鉤的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商會)。
第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是指擔任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含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等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支持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綜合素質較高,具有較高影響力和代表性,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職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政策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理事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監事長(監事)不得由理事會成員、秘書長或者行業協會商會財務人員兼任。
第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行業協會商會第一屆負責人的選舉工作由籌委會負責。
行業協會商會屆中需要增加、補充或重新選舉負責人的,由理事會負責提名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選舉工作。
第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應當按照《青島市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名單應當以本會或本會籌委會名義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經選舉工作機構查證異議不成立的,于選舉會議召開30日前,提請相關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核。
第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履行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選舉,須有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選舉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不設置行政級別,不得由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公務員兼任。
領導干部退(離)休后三年內,原則上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退(離)休三年后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后方可兼職。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連任最多不得超過2屆。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并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實行理事長(會長)輪值制的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不參加輪值的副理事長(副會長)或者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擔任。
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會長)實行輪值制的,必須在本會章程中明確輪值人選、輪值順序和輪值期限。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
行業協會商會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具備理事資格,不參與理事會表決,不得擔任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但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與聘任制秘書長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自覺接受黨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審計機關等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產生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離任審計,并自理事長(會長)當選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適時組織面向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的任職培訓,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積極參加。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存在違反本辦法任職的,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行業協會商會主要負責人履職過錯造成不良影響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全市性其他行業協會商會適用于本辦法。
第十九條 各區市民政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