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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民政局文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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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民事〔2008〕29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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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民政局//p>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辦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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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9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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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建設與管理,規范公民喪葬活動,推動殯葬改革,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p>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和存放,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經營性公共殯葬服務設施。//p>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只能供本村已故村民使用,不得向本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對外銷售經營或變相銷售經營。//p>
第三條 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p>
第四條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美化環境的原則。//p>
公益性公墓的建設應當選擇荒山脊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水庫、湖泊、河流堤壩,不得建在鐵路、公路干線兩側1公里范圍內。沒有荒山脊地的應當建骨灰堂。//p>
第五條 建設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應當按照《殯葬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規定的程序辦理相應的報批手續,建設單位應當按要求提報相關材料。//p>
建設單位應當憑民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按規定到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辦理用地、建設等相關手續。//p>
第六條 墓穴建造應當節約用地。單穴不得超過0.8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1.2平方米、碑高不超過0.8米。提倡使用臥碑。//p>
在林地或林地邊緣建設的公益性公墓,應當按照山林防火的要求,建設配套的防火隔離帶或防火墻。//p>
第七條 骨灰堂建設要安裝必要的防盜、通風、除濕設施,配備消防器材,并設立專門的祭奠區和停車場。//p>
市區范圍內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要嚴格按照《青島市市區禁止焚燒拋灑喪葬祭奠物品規定》要求,禁止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燃放煙花爆竹。//p>
第八條 喪屬辦理祭奠活動,應當自覺遵守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嚴禁以喪葬祭奠為名,搞封建迷信活動。公益性公墓禁止骨灰棺槨二次下葬。//p>
第九條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按照投資建設主體單位情況,分別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p>
第十條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工作人員要做好日常衛生保潔、綠化管護、存放骨灰登記等相關工作,倡導健康文明的喪葬習俗,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難喪屬,收受禮品、禮金。//p>
第十一條 區(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定期檢查制度,實現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設、墓區安置、骨灰存放管理統一規范。//p>
第十二條 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積、墓碑高度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予以取締,并依法給予處罰。//p>
第十三條 阻礙、干擾殯葬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