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文件//strong>//p>
青政發〔1992〕125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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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非正常//strong>死亡尸體火化規定//strong>》的通知//strong>//p>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p>
現將《青島市非正常死亡尸體火化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p>
(此件發至基層獨立單位)//p>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p>
青島市非正常死亡尸體火化規定//strong>//p>
第一條 為了及時處理非正常死亡人員尸體, 維護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規定。//p>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力引起死亡。包括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火災、溺水、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傷害等原因引起的死亡。//p>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p>
第四條 市公安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p>
第五條 非正常死亡尸體, 由下列有關部門組織檢驗或鑒定后, 通知死者親屬盡快火化處理://p>
(一)因工傷事故引起死亡的, 由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組織;//p>
(二)因醫療事故引起死亡的, 由衛生部門組織;//p>
(三)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傷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 由區(市)公安部門組織。//p>
死者親屬對檢驗或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由有關部門組織復檢后火化處理。//p>
第六條 死者親屬如有正當理由, 要求延期保留尸體的, 經按下列規定批準后, 可自死亡之日起保留七日://p>
(一)因工傷事故引起死亡的, 由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決定, 報公安部門備案; 應經有關司法機關決定的, 按有關規定執行;//p>
(二)因醫療事故引起死亡的, 由衛生部門決定, 報公安部門備案;//p>
(三)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傷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 由區(市)公安部門決定。//p>
延期保留尸體的費用, 由死者親屬及責任單位承擔。//p>
第七條 在公共場所發現的無名尸體, 由公安部門檢驗或鑒定后, 公告查找死亡親屬; 公告后十五日內無人認領的尸體, 交殯儀館火化處理。//p>
第八條 對因死者家屬阻撓而逾期未火化的尸體, 由尸體所在區(市)公安部門下達《強制火化決定書》, 送達死者親屬和有關部門、單位, 實行強制火化。因死者親屬阻撓火化而延期保留尸體的費用, 由死者親屬承擔。//p>
第九條 醫院內的查找不到親屬的死者, 由醫院寫出死亡報告, 在死亡的七日后火化; 如需檢驗或鑒定的, 經醫院所在區(市)公安部門檢驗或鑒定后, 交殯儀館火化處理。//p>
第十條 對阻撓強制火化, 以尸體相要挾、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予處罰的, 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 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p>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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