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現將《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青島政務網、青島市司法局、青島民政局網站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19年6月23日前反饋青島市司法局或者青島市民政局。意見采納情況將通過青島司法局網站公開反饋,敬請關注。
一、青島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備案審查處(地址:青島市市南區山東路17號海信創業中心2005,郵編:266071,郵箱:faguierchu@qd.shandong.cn)
二、青島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地址:青島市延安三路民政大廈,郵編:266071,聯系電話:82106073 郵箱:shehuishiwuchu@126.com)
2019年5月23日
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推進移風易俗,深化殯葬習俗改革,防止火災和環境污染,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區域:
(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
(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含保稅港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的建成區及行政區域內的山林、林場等。
除前述區域外,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本轄區內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執行本規定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倡導文明殯葬祭奠,傳遞文明祭奠理念。鼓勵通過建設生態葬或者海葬紀念場所、搭建祭奠墻、設置鮮花祭奠區等方式,方便居民祭奠。
第六條 民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做好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宣傳教育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在本單位工作領域和從業人員中,進行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宣傳。
殯葬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在承辦葬禮、祭祀典禮時,應當勸阻相關人員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第七條 禁止制作、銷售冥紙(幣)、紙錢、紙扎實物及其他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
禁止在山林、林場、公園、綠地、城市道路、廣場、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場所焚燒拋撒冥紙(幣)、紙錢、紙扎實物及其他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
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的范圍由市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管理清單并公示。
第八條 禁止將冥紙(幣)、紙錢、紙扎實物及其他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帶入殯葬服務機構和祭奠懷念場所。
殯葬服務機構和祭奠懷念場所管理單位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可循環利用的祭奠物品。
第九條 制作、銷售冥紙(幣)、紙錢、紙扎實物及其他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其喪葬祭奠物品和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在山林、林場、公園、綠地焚燒拋撒各種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園林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森林高火險區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依法從重處理。
在城市道路、廣場、居民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焚燒拋撒各種喪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在殯儀館、公墓等殯葬管理場所或者祭奠懷念場所焚燒拋撒冥紙(幣)、紙錢、紙扎實物及其他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在行駛的機動車內向外拋撒冥紙(幣)、冥錢、紙錢及其他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導致火災或者擾亂公共秩序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青島市市區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