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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燃放日仍為6天
本報訊記者昨日從市安監局獲悉,今年我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仍為六天,即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根據市安監局與市公安局日前聯合發布的通告,市民燃放煙花爆竹應嚴格遵守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規定,在以下8類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車站、碼頭、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醫院、學校、幼兒園、老年休養場所等;
——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等;
——山林、綠地、旅游景點等;
——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區域;
——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市安監局提醒市民,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將依法沒收違規煙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事故、或致人傷殘、或造成財物損失的,將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